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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目擊
  時間: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地點: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目擊者:法制網記者 邢東偉
   法制網通訊員 翟小功 劉佳
  備受關註的海南海洋漁業系統21名官員貪腐窩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5月23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海南省文昌海洋局原局長林志鐵涉嫌受賄案。林志鐵是海南海洋漁業系統貪腐官員中第二個過堂受審者。
  林志鐵於2013年9月30日被檢察院執行逮捕,他是海南海洋漁業系統落馬的第11名官員。目前,海南省海洋漁業系統已有上至廳長下至科員22名官員先後落馬。
  據檢察院指控,2006年5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林志鐵利用擔任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取漁業船網工具指標、辦理捕撈作業和漁船年審手續、承建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工程項目、辦理漁船入戶登記手續、開展漁業養殖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林鎮生、王弗波等共計137.12萬元。
  5月23日,《法制日報》記者在庭審現場,親歷了林志鐵案的審理過程。面對檢察院的指控,林志鐵對答如流、如數家珍,仿佛就發生在昨天。
  連續九年收商人朋友關照費
  生於1959年的林志鐵,是海南省文昌市人,大專文化。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任文昌市抱羅鎮黨委書記,2006年5月至2012年3月,任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書記、局長,2012年3月捕前任海南省文昌市政務服務中心主任兼招標辦主任(正科級)。
  “在案發之前,我就無數次想到會這樣,這就像噩夢一樣纏著我而無法擺脫。在被紀委帶走的路上,我就把我全部的犯罪事實和盤托出,這才有某種如釋重負的感覺”,林志鐵在庭審中稱。
  林志鐵供述,在他任職海洋與漁業局期間,有兩個人是比較活躍的,一個是他的商人朋友樊建中,另一個是盧章雷,正是他們引領他一步步走向腐敗的不歸路。
  據檢方指控,樊建中是海南鎮宇實業有限公司經理,在文昌常年經營羅非魚養殖生意。早在2004年,林志鐵擔任抱羅鎮黨委書記認識樊建中,曾幫助他解決土地糾紛。從此,兩人成為好朋友。
  在林志鐵擔任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之後,為了繼續獲得林志鐵在漁業養殖方面的關照,2005年到2013年期間,樊建中分九次共計送給了林志鐵3.7萬元現金。其中,2005年至2008年,其每年送給林志鐵3000元;2009年至2013年,其每年送給林志鐵5000元。
  捏造項目聯合他人收好處費
  盧章雷,是林志鐵落馬的另一個關鍵人物。作為林志鐵的下級,盧章雷扮演著“貪腐掮客”的角色。
  2006年5月,東南海水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鎮生經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捕撈處原處長林中興(另案處理)介紹,與文昌市漁監站站長盧章雷聯合利用文昌漁監站的報廢漁船功率申請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文事宜。盧章雷與林志鐵商量以100元/千瓦的標準向林鎮生收取好處費。
  2006年至2007年期間,經林志鐵審批同意,林鎮生以東南海水產公司的名義利用文昌市漁監站提供的報廢漁船功率申請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文,其公司25艘漁船在文昌漁監站登記入戶。期間,林鎮生多次按照200元/千瓦左右標準分批將好處費轉賬到林中興提供的賬戶,再由林中興按事先約定以100元/千瓦的標準分5次將73.92萬元轉賬到盧章雷提供的賬戶,林志鐵從中分得43萬元。
  林志鐵辯稱,報廢漁船功率申請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是需要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審批,自己並沒有權力審批,他只是批准了提交省廳審批而已。
  “為了繼續獲得林志鐵對東南海水產公司在捕撈作業和漁船年審等方面的照顧。2011年春節前後,我委托李金雲在文昌市維嘉國際大酒店前停車場路邊,送給林志鐵3萬元”,林鎮生告訴檢察官。
  2007年至2011年的南海伏季休漁期間,盧章雷為違規出海捕撈的漁民提供方面,多次收好處費。為了得到林志鐵的包庇,每年休漁期結束後,盧章雷先後五次共送給林志鐵17萬元。林志鐵收到好處費後,長期縱容與包庇盧章雷。
  2010年年初,漁民許春通過盧章雷向林志鐵提出讓其兩艘漁船在文昌辦理入戶登記,並許諾好處費。一個月後,經林志鐵審批同意,許春的漁船順利入戶登記。同年下半年,許春一次性送給林志鐵5萬元。
  職務之便幫攬漁業項目收錢
  2006年5月至2012年3月,林志鐵任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書記、局長。
  據指控,2008年至2011年,林志鐵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承建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的工程項目提供幫助,並多次收受賄賂共計34.5萬元。
  2008年,文昌市建築公司項目經理王弗波托盧章雷向林志鐵提出承攬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文昌江漁避風系船柱及東郊白土尾溝浚工程項目。2008年9月,王弗波掛靠的文昌市建築公司中標該項目。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下半年,王弗波先後兩次通過盧章雷送給林志鐵11萬元。
  “2007年至2008年期間,文昌市建築公司項目經理王堅先後向我提出承建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文昌市鋪前漁港維修加固工程、文昌羅非魚養殖基地改造工程,文昌市鋪前鎮鋪漁村炮台溝浚、拋石護岸及疏浚道路工程的要求,我就在該三個項目竣工驗收和支付工程款等環節提供方便。事後,我先後四次收到王堅送的5.8萬元”,林志鐵表示。
  2009年下半年,包工頭鄭庭勁向林志鐵提出承建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的譚牛羅非魚養殖基地工程項目要求,林志鐵表示同意。不久,鄭庭勁掛靠的海南省第五建築工程公司在該項目中招標中標。2010年至2011年,鄭庭勁先後三次共送給林志鐵8萬元。
  2010年下半年,包工頭林升武、文昌市第二建築安裝公司項目經理陳澤雄先後分別提出承建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羅非魚養殖基地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第三標段、第一標段的要求,林志鐵均表示同意。為感謝林志鐵的幫助,林升武先後兩次送給林志鐵2.3萬元,陳澤雄分三次共計送給了林志鐵6.4萬元。
  庭審中,林志鐵對137.12萬元受賄數額以及受賄事實表示沒有異議。但是,對於是否構成自首與立功問題,林志鐵及辯護人均稱,其屬於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在檢舉書中提供他人犯罪線索,應當認定構成自首與立功。
  庭審當日,林志鐵的眾多親屬到庭旁聽庭審。在最後陳述中,林志鐵當庭懺悔,表示願認罪服法,重新做人。在案發後,林志鐵已經退繳贓款92.9520萬元。
  法院將擇日宣判。
  法制網海口5月23日電  (原標題:海南文昌海洋漁業局原局長涉嫌受賄近140萬過堂 對指控事實“如數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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